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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报纸期刊质量的管理规定

    为加强报刊质量管理,规范报刊出版秩序,提高报刊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》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    凡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,持有国内统一、连续出版物号,取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,均适用本规定。
    第三条报纸、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、编校质量、出版形式质量、印制质量四项,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。四项均合格的,其质量为合格;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,其质量为不合格。
    第四条报刊内容符合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规定,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,报纸的内容品质应当是合格的;不合格的,报纸的内容品质应当是不合格的。
    第五条报刊校对中的差错,应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判断。
    报错率在万分之三以下的,其报质量为合格;报错率在万分之三以上的,其报质量为不合格。误报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《报纸校对误报率计算方法》执行。
    错误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,为合格;错误率超过万分之二的,为不合格;误差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《期刊错错率的计算方法》执行。
    第六条报纸、期刊的版式错误的判断,应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。
    报纸、期刊刊号错误数不超过三个的,其刊号质量为合格;超过三个的,其刊号质量为不合格。根据本规定附件《报刊出版形式误码率计算方法》进行误码率计算。
    学术期刊的形式错误数不超过五种的,其形式质量应为合格;形式错误数超过五种的,其形式质量为不合格。误差量的计算,按本规定附件《期刊出版误差量计算方法》执行。
    第七条报纸的印刷质量分为单张印刷质量和批印质量,其中,单张印刷质量包括版面质量和版面批印质量。印刷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和规定的,其印刷质量为合格;不符合要求的,其印刷质量为不合格。
    第八条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报刊的质量管理工作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刊的质量管理工作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,对报刊进行质量检查,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。
    第九条报刊主管机关应督促出版单位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,并将质量纳入出版单位的社会效益考核,对质量差的报刊,应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。报业出版业要落实“三审三校”等管理制度,加强业务培训,确保质量。
    第十条报纸质量检查,以抽样方式进行。报纸的内容质量、编校质量、出版形式质量抽样检查的对象是报纸的全部内容以及中间缝、插页等。抽样检查期刊的内容质量、编校质量、出版形式质量的对象为期刊正文、封首(包括书脊)、封二、封三、封四、版权页、目次页、广告页、插页等。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的抽样检验,按有关标准执行。
    十一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报刊进行质量检查时,发现不合格报刊,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单位。如出版商和主办单位有异议,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提出复查申请;如复查结果仍有异议,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向上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复查。
    第十二条报纸、期刊内容质量、编校质量、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的,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》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许可证。
    如果报纸质量有严重问题,出版单位应采取回收、销毁等措施,以消除不良影响。
    第十三条印刷质量不合格的报纸,出版单位应立即收回或更换。继续发行印刷质量不合格的报刊和期刊,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处理。
   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,对在报刊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   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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